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3號上訴人 周鄭秋香
施葉鎧崚 被上訴人建成皇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鈺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23號拆除違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所示,本件違建物總時值為新臺幣(下同)2,960,1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6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