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3號原告建成皇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鈺竧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鄭秋香施葉鎧崚 (原名: 施葉琳滿 )間拆除違建物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告周鄭秋香、施葉鎧崚(原名:施葉琳滿)間拆除違建物事件,依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所示,本件違建物總時值為新臺幣(下同)2,960,1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6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惟原告繳納31,789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溢收1,386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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