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柯評化 相對人 陳吉宗 相對人 陳煌仁 相對人 陳煌明 相對人 陳慧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吉宗、陳煌仁、陳煌明、陳慧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陳吉宗、陳煌仁、陳煌明、陳慧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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