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三)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