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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