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四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併執行前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之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十五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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