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