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七號,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三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一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計算十日之上訴期間,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詎上訴人即被告竟遲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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