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185條之3│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95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857號│95年度偵字第2485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205號│96年度交簡字第20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交簡字205號│96年度交簡字第205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減刑後之宣告刑│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