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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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