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屘 訴訟代理人 陳品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韓子榆鄭立偉 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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