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原告純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炎明 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部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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