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134號
原   告  胡維軒
被   告  陳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8日下午3時57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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