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84號
法定代理人 曹以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
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