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402號
法定代理人 洪萱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高蔚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