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燿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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