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佩怡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02,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