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吳專央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 李金枝 間聲請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街○○○號4樓房屋)之交易現值,並連同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江李金枝移轉登記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惟
均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移轉登記房屋之標的物現值之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移轉登記房屋部分核定標的價
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
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土地)價額計算方式:
聲請人請求江李金枝移轉登記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
7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x面積1,655平方公尺x土
地持分所有權141/16340=1,551,690元(108,000元×1,665平方
公尺×土地持分所有權41/16340=1,551,690.15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