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董美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9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董美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犯罪歷時1年餘,期間非短
,助長社會大眾賭博投機之貪婪歪風,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
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正視己非,犯後態度尚
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平和、所生具體危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