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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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張素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100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