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1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明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審酌被告之品行(前已有二次犯罪經判處罪刑且
為緩刑宣告之紀錄),犯罪之動機,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
附表:偽造之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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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偽造物件│
├──┼──────────┼─────────┤
││臺中市警察局編號GG01│「 鍾勝豐 」之簽押│
││26862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