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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