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G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聲請上訴指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然查原審審酌被告素行資料、犯罪之手段、造成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參月,並無不妥,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
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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