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罪部分,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部分(另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變造私文書部分得上訴第三審),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被告就此部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