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4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96年6月26日本院96年度破抗字第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
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