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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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惠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保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保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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