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丁燕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