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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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王聖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