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素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99號被告宋素蘭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1張裁定沒收。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宋素蘭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9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6019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書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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