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地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