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5號
原告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法定代理人乙○○
九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兼法定代理甲○○人一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兼法定代理丙○○人一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周莉菁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簡燕子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吳俊螢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