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4歲
丁○○男28歲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男19歲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丁○○、乙○○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4日執行羈押,嗣後並經裁定自同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6月4日起均再予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