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賴淳良
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抗告狀上訴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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