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銘杰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李銘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區域計畫法│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6年4月6日│96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329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293號│├─┬─────────┼───────────┼───────────┤│最│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0號│98年度易字第3301號││實├─────────┼───────────┼───────────┤│審│判決日期│99.4.30│99.8.31│├─┼─────────┼───────────┼───────────┤│確│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0號│98年度易字第33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台南地檢│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54號│99年度執字第12763號│││(已執畢)│(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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