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06號聲明人甲○○
辛○○庚○○己○○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人聲明人丙○○兼法定代理壬○○人兼法定代理戊○○人聲明人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聲明人癸○○之法定代理人 陳文國 之代理拋棄繼承意旨及證明文件。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 吳俊銘 、 吳俊宏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家事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