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債務人 蔡玉如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收入、支出及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是否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向萬泰銀行申請協商?協商成立之條件為何(共分幾期、每月清償若干元後)?成立後曾依約清償幾期?共清償若干元?自何時起毀諾未清償?請一併提出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註記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四)債務人自稱毀諾之原因為「應清償之金額高於債務人每月收入」,則債務人當時之工作地點及收入各為何?請提出證明。
(五)債務人目前工作處所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為何?並請補提自101年7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每年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金額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配偶 鄭榮芳 目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將101年7月1日起迄今,其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七)聲請人應敘明生活必要支出之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另請說明何以每月有職業必須之支出1,000元,其內容及必要性為何?
(八)聲請人自陳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 鄭丁嘉 ,每月支出約8,000元云云,請說明何以年僅14歲,就讀國中之鄭丁嘉,每月支出竟須高達16,000元?
(九)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十)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十一)請將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六)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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