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二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1、2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分別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10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分別於民國101年4月27日、101年6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期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1、2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1、2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10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一:102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4月12日│50,760元│AI0000000││││司黃真瑋│行│││││├──┼─────────┼─────────┼───────┼─────────┼────────┼──┤│002│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3月12日│24,888元│AI0000000││││司黃真瑋│行│││││├──┼─────────┼─────────┼───────┼─────────┼────────┼──┤│003│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3月12日│17,700元│AI0000000││││司黃真瑋│行│││││└──┴─────────┴─────────┴───────┴─────────┴────────┴──┘┌────────────────────────────────────────────────────┐│附表二:102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3月12日│10,868元│AI0000000││││司黃真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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