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佩嘉具保人洪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郭佩嘉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洪彬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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