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75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正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正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日訊問後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羈押在案。因被告均坦承犯行,本院經當事人同意後,於當日行準備程序,並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於100年8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惟被告因另犯竊盜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22日核發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一節,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