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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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33號聲請人德沃視覺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倫 代理人 施如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巨行服飾設計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30日│145,000元│CY0000000│││公司 林臣英 │行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