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原告 邱世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捌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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