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6月9日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月1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同年8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係於97年8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足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