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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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己○○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坤楠 及相對人丙○○、戊○○、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37年12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坤楠邀同相對人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03年1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6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77,728元②144,43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且第三人陳坤楠已於民國94年9月2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己○○,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7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958│田│2,682.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1163│田│1,24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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