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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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
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