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6號、100年度執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承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承佑因犯3件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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