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埔附民字第3號原告 趙淑韻 被告 倪台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埔附民字第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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