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文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其已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該罪與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堪認其已捨棄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本件自得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編號1、3至9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嘉慶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09月19日│105年09月20日│105年08月22日│││││105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05號│字第2305號│字第2784號等│├───┬────┼──────────┼──────────┼──────────┤││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1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8、││││││96號││├────┼──────────┼──────────┼──────────┤││判決日期│106年03月03日│106年03月03日│106年04月14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1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8、││││││96號││├────┼──────────┼──────────┼──────────┤││判決│106年06月07日│106年06月07日│106年0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期徒刑13年│期徒刑1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5年06月26日│105年08月29日│105年09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36號│第7476號等│第7476號等│├───┬────┼──────────┼──────────┼──────────┤││法院│雄高分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02號│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訴字第8、50│││││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4月27日│106年05月09日│106年05月09日│├───┼────┼──────────┼──────────┼──────────┤││法院│最高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03│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訴字第8、50││││號│號│號││├────┼──────────┼──────────┼──────────┤││判決│106年08月09日│106年08月24日│106年0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期徒刑13年│期徒刑13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8年(共3罪│有期徒刑8月│││)│)││├────────┼──────────┼──────────┼──────────┤││105年09月26日│105年08月04日│││犯罪日期│105年09月28日│105年09月06日│105年05月05日│││105年09月29日│105年0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76號等│第7476號等│第573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交訴字第25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09日│106年05月09日│106年09月07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訴字第8、50│106年度交訴字第25號││││號│號│││├────┼──────────┼──────────┼──────────┤││判決│106年08月24日│106年08月24日│106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8曾定刑為有││││期徒刑13年│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