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達森
李達坤
李穰達
李藹 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達森、李達坤、李穰達、
李藹中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398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