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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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潘璘婷
       林琪城
被   告  蔡燦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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