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8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潘璘婷 林琪城 被 告 蔡燦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