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啟良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